第一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活跃学院学术氛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院积极支持和鼓励开设多种形式的报告会、讲座和论坛。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水平,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报告会、讲座和论坛统称为“铁院藏龙讲堂”,按不同类别划分为:名家讲坛、职教园地、知行讲座、杏坛学子等。
第三条 学院鼓励各院系、科研处、图文信息中心、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部门开办报告会、讲座和论坛。
第四条 学院鼓励本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内举办报告会或讲座。
第五条 根据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副高以上教师每学年无偿面向教师及学生至少作一场本专业前沿领域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第六条 管理和审批:
(一)在校内举办的报告会、讲座和论坛,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二)意识形态、形势政策方面的报告会、讲座的举办,主讲人为校外人士的,主办单位至少应提前一周将有关主题、内容、主讲人基本情况、听众范围、举办地点和时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以报告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主讲人为境外的,除提供上述内容外,应先按相关外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主讲人为校内的,经主讲人所在部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对于涉及重大政治问题的报告会、讲座和论坛,主讲人为校外人士的,还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审批意见。
(三)专业类的学术报告会、讲座和论坛的举办,主讲人为校外人士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主讲人为校内人士由主办单位审批后,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由各学生社团组织和举办的报告会、讲座和论坛,需经学工部、团委审批,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五)全校性的报告会由院党委统一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 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之一的讲座和报告会:
(一)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六)不利于社会、学院稳定和发展大局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各类报告会、讲座、论坛举办后,主办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提供该活动的材料,以便党委宣传部了解相应的效果和影响,并进行宣传。
第九条 校外人士报酬标准
邀请我国两院院士、国内外著名专家、教授和博士生导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校友来学院作报告或讲座,按职务、职称和国家、学院的相关规定支付报酬。
第十条 校内人士报酬标准
(一)教授、博士或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300元/场。
(二)副教授或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200元/场。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元/场。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